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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出轨怎样查酒店记录?(女方怀疑男方出轨)

最近,一名妇女遇到了这样一个问题:


她控告丈夫离婚。同时,她还通过朋友了解到,她的丈夫曾多次欺骗他人,但酒店拒绝与她合作,向她提供丈夫房间的具体信息。因此,她想向法院申请到酒店获取相关信息证据,但法院没有启动程序。我不知道法庭是否正确。


事实上,这一问题涉及到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众所周知,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是“谁主张提供证据”,因此本案原告一般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然而,在现实中,往往存在这样一种情况:有利于原告的证据不在原告手中,而是在官方机构或第三方单位手中,而官方机构或第三方单位不配合,原告将无法提供证据。


这种情况显然不利于法院查明事实,充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因此,法律规定了救济渠道,即当事人可以在这些单位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


老公出轨怎样查酒店记录?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本案需要收集的证据。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五条: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被证明的事实无关、证明被证明的事实无意义或者没有其他必要调查收集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两个先决条件是:


客观上,他们不能收集;


证据直接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因此有必要收集证据。


回到主题,假设该女子高度怀疑该男子多次欺骗他人,但她无权要求酒店合作并出具相关证据,在离婚案件中,法院能否被要求从酒店的当然官员处获得房间开放记录,以证明双方的关系已经破裂,或者另一方是错误的一方?


我们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逐一进行审查:


首先,此类证据存储在第三方单位,即酒店,酒店通常不会基于客户隐私向他人提供证据。对于女性来说,客观上是不可能收集到的。


第二,能否以拆房出轨的事实作为判断双方感情破裂或对方是错误的一方的依据?在实践中对此有不同的看法,但总的来说,作弊的事实确实是考虑关系是否稳定和是否有过错的因素之一。法院应根据申请依职权将其移交。


然而,在现实中,妇女的直接申请往往无法使法院启动当然调查和证据收集程序。因为法院认为,他人开房的记录本身就属于隐私范畴,应谨慎突破对他人隐私的保护。不排除女性的申请只是基于主观臆测和怀疑,显然,这种情况不应轻易开启调查和取证程序,从而突破他人的隐私。


这告诉我们,在离婚案件中,如果希望法院调查并收集对方的欺诈记录证据,法院有义务提供必要的初步证据和线索,如与开房、酒店监控、消费支出报表等相关的短信和微信记录。


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才应按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履行当然调查和收集证据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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