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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险和团体意外险的区别(雇主责任险的劣势)

2. 二者的保险标的不同。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雇主依法对雇员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雇员)的身体或生命。

3. 二者的赔偿依据不同。雇主责任保险的赔偿依据是法律或雇佣合同,只有当雇主根据法律或雇佣合同对雇员负有经济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才负责赔偿。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依据是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和被保险人的死亡或者伤残程度给付保险金。

4. 二者的法律后果不同。's雇主责任保险中,保险人的赔偿是代替被保险人(雇主)履行部分或全部应尽的赔偿责任。在群体性意外伤害的情况下,保险人按条款向被保险人赔付,但这种赔付并不能免除或减轻被保险单位或用人单位对被保险人的责任。新修订的《保险法》明确规定,人寿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在指定受益人时必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投保人应当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任何人作为受益人。也就是说,从法律上讲,领取团体意外险的员工仍然可以依法同时行使向用人单位索赔的权利。

5. 保险金额不同。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额一般确定为员工年薪的一定倍数。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确定。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人身保险。如果《保险法》修订前通过一般技术手段转嫁工伤责任一般可行,《保险法》修订后法律障碍无法避免。另一方面,雇主责任保险作为财产保险,不存在上述法律障碍,恰恰满足了补充工伤保险,共同为企业分散工伤风险的客观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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