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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者们,勿要迷恋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

阿里巴巴上市时,马云通过所谓的阿里合伙人控制阿里巴巴,这根本不是什么高超的噱头。这只是所有最坏选择中最不坏的选择。

阿里巴巴上市后,虽然马云只持有阿里巴巴7.8%的股份,但马云通过自己原有的阿里合伙人制度牢牢控制着阿里巴巴。许多人,尤其是许多企业家,对这种奇妙的做法感到惊讶,并被鼓励去模仿它。其实这种做法只是一种非常非常无奈的选择。

为什么马云不厌其烦地发明和发明了一个没人听说过的阿里合伙人制度,并煞费苦心地向证券市场的投资者解释,甚至坚持放弃在香港上市?马云为什么没有采用现场双层股权结构?钛媒体在几篇文章中详细解释了阿里的合伙人制度:《招股书中详解的阿里合伙人制度,你懂几分?》、《马云披露“合伙人制度”详情,暗示将不在香港上市》、《阿里巴巴的合伙人架构,到底怎么解读?》。

第一,马云不敢用双层股权结构。

事实上,在美国股市,为了保证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权,双层股权结构早就被采用,并且已经比较普遍。按照这种成熟的结构,创始人手中的一股股票可以有2个投票权甚至10个投票权;对于别人的股票,一股只有一个投票权。这样,创始人可以以相对较少的股份持有多数表决权。

脸书和谷歌是采用这种架构的典型例子。在2014年赴美上市的中国企业中,JD.COM、聚美优品、陌陌都采用了这种模式。(1)、刘每股20票,表决权比例为83.7%。(2)聚美优品,陈欧一股有10个表决权,表决权比例为75.8%。(3)陌陌、唐嫣每股10票表决权,表决权比例为78%。

但是,为什么阿里巴巴要自己扮演阿里合伙人,而不花费那么多成本,让投资者担心呢?因为,马云的股份太少了!即使搞双层所有制结构,也根本不够!

让我们想想,如果马云在持有阿里的股份数量上采取双层股权结构,会发生什么。根据阿里巴巴招股书,上市后马云持有的股份数量为193,350,673股,阿里巴巴发行的股份总数为2,465,005,966股。所以:

(1)如果马云手里的一只股票有10个投票权,那么马云的投票权比例是45.98%。还是不到一半!

(2)如果马云手里的一只股票有20个投票权,那么马云的投票权比例已经达到62.99%。终于过半了!

然而,即使一股有20个投票权,马云的投票权比例也远低于JD.COM、聚美优品、陌陌等其他两级中概股的创始人。如果马云想确保控制权,他不能卖出太多股票,这导致流动性比其他创始人弱得多。比如他只要卖出六分之一以上的股票,马云就不能再控制了!

所以阿里巴巴的创始人不敢选择双层股权结构!

第二,只有阿里可以使用合伙人制度。

按照阿里合伙人制度,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权是从股份层面脱钩的!即使创始人只持有很少的股份,他也可以通过合伙人结构控制公司。即使创始人如何减持股份,也不会影响他们对公司的控制。换句话说,股东完全不受公司控制。

阿里的两大股东之一雅虎同意接受阿里的合伙人制度。我认为这是因为雅虎很久以前就与阿里巴巴的创始人团队产生了分歧,所以雅虎正在努力获得财务上的投资回报。在阿里巴巴之后雅虎如何运营并不重要,只要在雅虎出售阿里巴巴股份之前不犯任何错误。雅虎早就准备出售,并尽快变现。

阿里另一大股东软银同意接受阿里合伙人制。我想也是因为软银不准备长期持有阿里股票。据说软银2013年并购总额超过250亿美元,其中包括收购美国移动运营商Sprint的控股权,未来软银还将继续进行大规模并购。而软银在阿里的股票就是软银收购的弹药库。

所以,如果不是阿里巴巴在中国电商、互联网金融、物流领域的绝对主导地位,如果不是阿里巴巴的巨额利润,如果不是这两个不准备继续和阿里创始人团队玩下去的大股东,你相信你的股东和投资人会彻底放弃对公司的控制权吗?

这么说吧,有些投资者完全相信创始人,每个人都认可他们的能力和努力。但按照阿里的合伙人制度,股东在合伙人选择上没有发言权。随着时间的推移,阿里合伙人的新继承人普遍不被股东认可怎么办?没有办法!阿里的合伙人制度让阿里巴巴变成了世袭独裁。

第三,企业家不必痴迷于阿里的合伙人制度。

当早期互联网领域的潜力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时,这些互联网创业的先行者在投资者面前缺乏足够的议价能力,投资者可能没有时间形成相对成熟的投资模式。这导致早期互联网公司的企业家股权比例较低。因此,阿里不是特例。同时,腾讯早期也有类似的问题,但都顺利解决了。

根据

报道,腾讯早期融资困难,第一轮融资就将总共40%的股份让给了盈科与IDG,此后MIH投资腾讯后一度掌握了腾讯的相对控股权。不过幸好投资人MIH充分信任腾讯的创始人团队,在上市前腾讯创始人团队将IDG所持剩余股权悉数购回,并从MIH手中回购少量股权,经过股权结构的重新调整,这才最终完成了上市前MIH与创业团队分别持股50%的股权结构。
  
  现阶段专业的风险投资机构,大多已经比较尊重创始人的持股比例,尊重创始人的控制权,以激励创始人尽可能把公司做大做强,让投资人有更高的投资回报。出于这一考虑,很多投资人甚至不愿意投资创始人股权比例过低的企业。而且,创始人对公司保持控制的操作模式已经相对成熟,创业者们不需要再对阿里那种特定历史情况下造成的畸形做法如此迷恋。
  
  比如,在股权结构上,通常经过3-4轮融资,创始人团队整体的股权比例通常是在40-50%上下。虽然不是绝对控股,但也可以保证相对控股的态势。如果上市导致股权进一步被稀释,特别是核心创始人股权倍稀释,核心创始人还可以考虑通过双层股权结构,保持他的绝对控股。
  
  此外,在公司没有上市,创始人团队可以通过董事会控制公司,比如掌握较多的董事会席位,也可以把创始人团队的投票权集中到某个核心创始人手中,以取得对投资人的优势投票地位。后一方式的具体做法包括投票权委托,其他创始人把投票权委托给一个核心创始人来行使;或者,创始人团队设立有限合伙来持有公司股份,核心创始人担任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通过掌握有限合伙的管理权,来集中所有创始人的投票权。
  
  对于某些初涉互联网或创新领域投资的传统企业或投资人,可能会要求取得创业企业中较高的股权结构,创业者需要与这类投资人充分沟通,了解其真实的投资策略。比如:
  
  (1)如果投资人的目的是战略投资,希望创业企业与投资人之前的核心业务产生协作,那么创业者可以说服投资人与其通过业务合作协议的方式实现,从而弱化投资人对控股权的要求。
  
  (2)如果投资人的目的也只是获得财务回报,希望将来通过退出实现变现的收益,那么创业者可以说服投资人,如果前一轮投资人股权比例过大,会影响后续的融资,从而对投资人的退出变现造成障碍。
  
  (3)如果投资人只是心理上对创业企业不放心,希望掌握控股权来防止可能的风险,那么创业者可以与投资人协商,投资人初期可以掌握较高的股权,但是将管理权交由创业者,并在创业者实现某种发展目标后(如达到业绩目标、实现后续融资),无偿退还部分股权给创业者,以保证创业者以后在股权层面的控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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